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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对林业违规处罚的异议
来信人: 汪** 来信日期: 2015-03-09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关于武宁县上汤乡梅西村曾夏二组组员汪春旺于2014年私自砍伐树木搭建羊棚一事的处罚,我有以下不同意见:

    1.事由为搭建羊棚,乃为民生所需,应该要从轻处罚,罚款三千多元可以说一年都白干了,这样的处罚恐怕有不体民情之嫌。

    2.对林业局所测量的伐木立方亦小有争议,春节回家也亲自查看,恐怕与处罚单据上所注有不小偏差。

 

注:汪春旺 身份证号,360423195401033219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林业局
处理时间:2015-03-11
处理状态:处理中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2015年3月30日,县林业局指派林政股有关人员和木材检量技术人员前往上汤乡梅溪村调查汪贵军反映的相关问题,通过调查和木材检量复查,情况如下:
一、对于反映的“罚款三千多元可以说一年都白干了,这样的处罚恐怕有不体民情之嫌”,经调阅南岳森林派出所案卷(武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C-6号),给予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3351元整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细化标准第二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考虑到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按最低标准木材价值的3倍罚款处罚,并无不体民情之嫌。
二、对于反映的“对林业局所测量的伐木立方亦小有争议,春节回家也亲自查看,恐怕与处罚单据上所注有不小偏差”,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鉴定的滥伐杉木出材量为1.39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2.147立方米;本次复查检量结果为:出材量1.683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591立方米。其父汪春旺在场并在检尺码单上签名认定,处罚滥伐林木数量没有超出实际数量。

处理单位:林业局
处理时间:2015-03-11
处理状态:处理完